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議會工作

《根據《議事規則》第49E(2) 條動議的議案》議案發言(2018.12.12)

主席,我在 2016 年參加了《金融機構 (處置機制) 條例草 案》委員會,法例原意是針對 “大到不能倒” 的金融機構 (當時是指一些 國際性的大型金融機構),擔心他們倒閉時會牽連其他金融機構,令整個金融系統出現風險。現時香港金融管理局 (“金管局”) 建議連中小型金融機構也受香港處置制度下吸收虧損能力 (“LAC”) 規則的規限,這明顯是偏離了政策原意。

金管局又指中小型金融機構倒閉會影響有存款的客戶,這意味現時存款保障計劃並不完善,但為何不是檢討和改善存款保障計劃,而是用另一條根本目的不同而且不相關的規則來遷就呢?

其實,金管局在金融風暴之後大幅增加了銀行的資本要求和風險管理要求,使銀行經營成本增加。現時,一間中型銀行隨時有數百人負責合規要求的工作,即 compliance requirement,使成本大幅增加, 令香港銀行的資本充足率、流動現金比率大幅提升。其實很多銀行已超過金管局的要求,所以香港的銀行非常穩健,但 LAC 的要求涉及巨大成本,反而削弱了銀行的經營基礎,使其更易出問題。

金管局指出,2017 年 10 月時發行二級資本票據平均成本略低於 4%,但現時已是 2018 年,全球經濟亦走向危機,我估計香港的樓市、 股市將會下跌,息口亦不斷攀升,這情況跟 2017 年金管局進行研究時相去甚遠,包括社會環境、利率、成本等,已大不相同,我覺得金管局應該重新研究實際的成本,以免錯判形勢,無端要中小銀行承受這錯判的影響,令他們的成本大幅增加。

我明白金管局為何要這樣做。它當然想把倒閉風險減至零,但事實上,每件事在減低風險時都有成本,我最怕政府是好心做壞事。法例原意是謀求金融業穩定,政府不需要在銀行倒閉時負上責任,但如果政府不合理地推行,只會令銀行成本更高,增加不必要的經營成本,削弱了銀行實力,令銀行更容易倒閉,弄巧反拙。

此外,香港要跟隨國際標準,但不應該採用世界上最嚴格的一套做法。例如,美國的處置機制只適用於 G-SIB (具全球系統重要性認可機構),香港除 G-SIB 外還加上 D-SIB (具本地系統重要性認可機構), 為何還要包括中小銀行呢?至於推行時間,我們的競爭對手新加坡連時間表也未有,但我們在 2022 年便開始推行,中小銀行非常擔憂。 因此,我希望政府在實施或制訂實務守則時要小心處理。

金管局說執行時會有很大的彈性,我希望它真的做到。國際監管機構正是看到世界各地情況不同,所以才給予彈性,我希望香港政府千萬不要挑最 “辣” 的措施來推行。

金管局在聽取了聽證會及委員會的意見後,建議將資產門檻由 1,500 億元提高至 3,000 億元,業界對此表示歡迎。然而,金管局亦承諾每 3 年就 LAC 的要求進行檢討,業界希望政府在檢討時一定要增加一個諮詢業界意見的環節,確保能收集反映真實情況的資料。

中小銀行另一擔心之處是,雖然他們未達門檻,但政府可能會採取其他措施令其更加穩健。這些措施會是甚麼呢?會否比 LAC 的要求更 “辣” 呢?我希望政府不會做這麼愚蠢的行為。我希望政府首先會一如承諾,認真處理各位在席議員及業界提出的關注,以及實施規定時要視乎各國銀行及市場集資的情況而作出調整。我希望政府能落實這些做法,不要為了做一件好事而令香港銀行受到重大的傷害。多謝主席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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