就《金融機構(處置機制)(吸收虧損能力規定 – 銀行界)規則》(2018年第195‍號法律公告)發言

1) 我在2016年有參加金融機構(處理機制)條例,法例原意係針對大到不能倒嘅金融機構,當時係指一啲國際性大型金融機構,當佢地倒閉時,恐怕佢地牽連其他金融機構,令到整個金融系統出現風險。而家金管局建議連中小型金融機構都受LAC規定規限,明顯已偏離政策原意。

2) 金管局又話中小型金融機構倒閉會影響存款客戶,咁即係話而家嘅存款保障計劃並不完善,咁點解唔係去檢討同改善存款保障計劃,而用另一條根本目的不同不相關嘅計劃去遷就呢?

3) 其實,金管局喺金融風暴之後,大幅增加左銀行資本要求,風險管理要求,令經營成本增加。而家一間中型銀行分分鐘有幾百人做緊合規要求,令合規成本大幅增加,令而家銀行資本充足比率,流動現金比率大幅提高左,好多間都超過金管局要求,所以而家香港銀行非常穩健。但現時LAC嘅要求有巨大成本反而削弱左銀行營利基礎,令佢地更容易出事。

4) 金管局又話,2017年10月時,發行二級資本票據平均成本略低於4%,現時已經係2018年,全球經濟走向危機,我估計香港股市樓市將會都下跌,息口亦不斷上升緊,同2017年金管局做研究時情況差好遠,包括社會經濟環境、利率、成本等等,我覺得金管局應該重新研究實際嘅成本,以免錯判形勢,令中小型銀行承受錯判後果,成本大幅增加。

5) 我好明白點解金管局要咁做,你當然想將倒閉風險減到變零,但事實上每樣減低風險都係有成本,我最怕政府好心做壞事,法例原意係要令金融業穩定,政府唔需要在銀行倒閉時負責。但如果不合理推行,只會令銀行有不必要經營,削弱銀行實力,令銀行更容易倒閉,弄巧成拙。另外,香港要跟國際標準,但不應該採用世界上最嚴格嘅一套做法,例如美國處置機制都只應用在G- SIB(具全球系統重要性認可機構),香港仲要加埋D-SIB(具本地系統重要性認可機構)都要做,但中小銀行不應包括在內。至於推行時間,我哋嘅競爭對手新加坡時間表都未有,我地已經話2022年開始要做,對中小銀行係好大憂慮,所以好希望政府在制定實務守則時要小心處理。金管局自己都話,佢哋有好大嘅執行彈性,希望佢哋真係可以做到,國際監管機構就係睇到世界各地有唔同嘅情況,所以要有彈性,希望香港唔好搵啲最辣嘅嚟做。

6) 金管局在聽取聽證會及委員意見後,建議將資產門檻由1500億提高至3000億元,業界表示歡迎。但金管局承諾每三年就LAC實務守則進行檢討,業界希望金管局能在檢討時一定要包括諮詢業界的程序,確保能收集真正的情況。中小銀行亦擔心會有另外一啲措施令佢更穩健,呢啲措施會唔會比LAC更辣呢?我希望政府唔會咁愚蠢嘅行為,亦希望政府承諾在會議內講到各位議員的關注,業界的關注,政府都表達會認真處理,同喺實施嗰個要求時視乎國家銀行情況,市場集資情況而調較。我希望落實你地做法。唔好為左做一件好事而令銀行受到重大傷害。

多謝主席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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